
“對方從中間車道把我撞到了應急超車道,武漢萬被然后又掉頭撞到護欄上,女高”她回憶道,管萬“車子前后全部面目全非,多買對方氣囊爆了3個。奔馳報廢”

事故后拍攝的今年視頻顯示,車輛的投保右后方嚴重缺失,充電口裸露在外,嚴重左后方同樣受損嚴重,追尾甚至露出了電機,后乎前部也因撞擊變形。全責其保萬幸的賠萬評估是,張女士僅受輕微腦震蕩和擦傷。按手
湖北交警出具的車市場事故認定書明確,張女士無責,武漢萬被對方車輛負全責。
理賠困境——
花費67萬買的車今年投保52萬,對方全責其保司卻只賠24萬
張女士提供的購車發(fā)票顯示,這輛梅賽德斯奔馳EQS450+于2023年2月12日購買,她坦言,為了節(jié)省幾萬元,通過熟人介紹從湖南某奔馳4S店購買了這輛試駕車,發(fā)票價格為675552元,并簽訂了試駕車轉讓協議。
事故發(fā)生后,4S店初步評估維修費用,已超出張女士在太平洋保險投保的車損險保額520410元。然而,對方保險公司(中國人保)給出的全損理賠金額僅為24萬元左右,理由是“按二手車市場價評估”。
“我的車是今年3月才按52萬多保額買的保險,8月出險,為什么不能按保額賠付?”張女士無法接受這個落差。
索賠艱難——
雙方保險公司各執(zhí)一詞,車輛仍在4S店問題待解
無奈之下,張女士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了代位追償。太平洋保險工作人員解釋:“我們可以代位追償,但只能在人保認可的基礎上進行。如果超額賠付,后續(xù)向人保追償時,對方不承認的部分可能無法追回?!痹摴ぷ魅藛T建議張女士可向法院起訴,或尋求第三方鑒定公司鑒定車輛價值。
事故主責方的人保理賠員則回應:因為張女士的車系從4S店轉讓獲得,并明確存在過戶記錄,因此她的車并非新車,而是二手車,全損理賠也僅能以二手車理賠,“24萬是我通過報價系統(tǒng)查詢同款型號二手車的市場價格,不過這筆錢并非最終定論。這個金額可以協商,只是客戶拒絕協商?!彼麖娬{,理賠是按事故發(fā)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,而非新車價格,“我們理解客戶想要換新車的想法,但這款車目前是否還在生產都不確定?!?/p>
對于“試駕車是否算二手車”的疑問,人保理賠員表示:“車輛確實發(fā)生了所有權變更,從單位車變更為個人車。我們主要考慮事故發(fā)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?!?/p>
業(yè)內人士——
若走自己保險出自己全險:保多少,賠多少
若走對方保險出自己全險:值多少,賠多少
10月20日,記者聯系了多家保險公司咨詢車險投保,均被告知車損險的保額測算,是以車的發(fā)票價格乘以折舊系數來測定,車況不在考慮范圍內。由此便引發(fā)了張女士的遭遇——花費約70萬買了近三年的二手車,買保險時車損險定價52萬,理賠時被對方保司估值24萬的“價差”問題。對此情況,記者采訪到保險業(yè)一專業(yè)人士進行分析。
張女士遭遇“保多賠少”“價值腰斬”冤不冤?
業(yè)內人士:張女士、她的承保方(太平洋保險)、以及主責方的理賠方(中國人保)三方,三者在不同的價值維度上。
張女士的委屈在于,她的認知基準點是近70萬元的購車發(fā)票和52萬的投保金額。在她看來,這是車輛價值的官方背書。自己無責受害,卻要承擔車輛“價值腰斬”的后果,這違背了她對公平的直觀理解。
理賠方(中國人保)的維度在于,“市場公允價值”即《保險法》的核心原則——損失填補原則。也就是說,保險賠償的目的是將被保險人恢復到損失發(fā)生前的經濟狀況,而非讓其獲利。
以上雙方的邏輯鏈條為:車輛已完成過戶 → 法律上屬于二手車 → 價值需按二手車市場行情評估 → 同款二手車市價約24萬 → 故按此理賠。
而在承保方(太平洋保險)的視角,即為“承保時點的參考價值”即——根據新車購置價并折舊率來確定保額。該人士指出,這情況實際暴露出車險行業(yè)的一個問題:承保時核定的保額(以及據此收取的保費)與出險時理賠所依據的實際價值,可能存在巨大差距。
以此案件為例,太平洋保險之所以不敢輕易“代位追償”全額52萬,是因為他們知道,在法庭上,這個“保額”很難作為“實際價值”的鐵證,他們自己也面臨著追償失敗的風險。
承保方(太平洋保險)保額“52萬”,賠付方(中國人保)估價24萬,哪方合理?
業(yè)內人士:當前的車險理賠,對于“實際價值”的評估過于依賴一個所謂“系統(tǒng)報價”。這個系統(tǒng)能否精準反映每一輛特殊車輛(如試駕車)的真實價值,是存疑的。行業(yè)需要更精細化、更透明的價值評估標準,特別是對于非標準二手車。
雖然《保險法》規(guī)定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,但在實踐中,如何確保承保時核定的保額盡可能貼近車輛出險時的預期實際價值,是保險公司的責任。不能簡單地用“超過部分無效”來推卸在承保環(huán)節(jié)審慎核價的責任。否則,就有利用信息不對稱多收保費的嫌疑。
“保額”不一定等于“賠額”。保險公司在第三方車損險的賠償原則是“補償實際損失”,即車輛在出事那一刻值多少錢。但從過往賠付案件中,對于“自己保險公司”走全損的賠付,法院更加支持“按照保險單及保險條款”賠付,即保多少、賠多少。但對于“對方保險公司”走全損的賠付,因賠付方并未與出險人達成合同關系,因此大多按照“補償實際損失”來賠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