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[]() 【導讀】中山證券在30%范圍內與北極皓天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國基金報記者 孫越 一場因“空殼公司”違規(guī)發(fā)行私募債引發(fā)的空殼公司糾紛,在歷經多年波折后,發(fā)行終審判決終于出爐。億元 10日23日晚間,私募錦龍股份發(fā)布控股子公司訴訟事項進展公告,債案終審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證券與中金創(chuàng)新、判決北極皓天等主體的落地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迎來終審,中山證券在30%范圍內與北極皓天承擔連帶賠償責任??諝す?/p> 案件審理“一波三折” 中山證券上訴請求部分成立 回溯案件源頭,發(fā)行這場糾紛的億元起點要從2013年的一筆私募債說起。 2013年3月,私募北極皓天公司在無實際經營、債案終審納稅額為零的判決情況下,“騙取”上交所發(fā)行中小企業(yè)私募債券的落地備案,金額為1億元,空殼公司債券期限為3年期,由中山證券擔任私募債券的承銷商。但“空殼”的隱患終究無法掩蓋,作為后期介入的投資者,中金創(chuàng)新因北極皓天公司的債券違約遭受損失,于2018年將北極皓天公司、中山證券等以證券欺詐責任糾紛告上法庭。 此后的審理過程堪稱“一波三折”:2021年,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判令北極皓天公司向中金創(chuàng)新賠償3294萬元違約損失及按年利率11%計算的利息,判令中山證券等對前述賠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 二審出現(xiàn)“反轉”:中山證券因不服該案判決,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二審法院作出裁定,駁回中金創(chuàng)新公司的起訴。同時,根據法院的裁定,中山證券對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計提的預計負債5237.55萬元予以沖回,計入當期收益。這意味著中山證券涉連帶責任被免除。 中金創(chuàng)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,本案最終由江蘇高院重新審理,終審判決內容包括五項:一是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(2018)蘇01民初507號民事判決;二是確認中金創(chuàng)新對北極皓天享有2700萬元債權;三是判令楊佳業(yè)、楊錫倫對判決確認的北極皓天270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;四是中山證券在30%范圍內與北極皓天承擔連帶賠償責任;五是駁回中金創(chuàng)新的其他訴訟請求。 除了此次中山證券訴訟案的進展,錦龍股份在公告中還披露了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計訴訟、仲裁事項的基本情況。公告顯示,除已披露過的訴訟、仲裁案件外,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連續(xù)12個月內,累計涉及的訴訟、仲裁事項涉案金額合計約為5321.84萬元人民幣。 中介機構責任界定再引關注 欺詐發(fā)行的私募債違約造成的投資者損失,承銷商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? 此前轟動全國的“五洋債案”同樣涉及券商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問題。該案是全國首例公募債券欺詐發(fā)行民事賠償案,也是全國證券糾紛領域首例證券糾紛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案,是罕見的訴券商、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案。 2021年9月22日,浙江高院對“五洋債”案作出終審判決,即五洋建設董事長陳志樟、德邦證券、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投資者債務本息的連帶賠償責任,錦天城律所和大公國際資信評級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在5%和10%范圍內承擔上述債務的連帶賠償責任。 該判例對市場的警示是,中介機構也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,須時刻勤勉盡責。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表示,中介機構的職能就在于獨立于發(fā)行人之外,就重大事項向投資者提供獨立、客觀的信息。如果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而出具了不實的報告,就會對投資者形成直接誤導,所以中介機構的不實報告與受誤導投資者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。 “建議投資者盡量避免投資該類債券,因為在承銷商的層層包裝之下,看清產品底層資產的成本實在是太大了,而且產品違約之后的維權道路也極其漫長?!苯K神闕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煥玲說。 編輯:黃梅 校對:王玥 制作:鹿米 審核:許聞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