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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代碼:002256 證券簡稱:兆新股份 公告編號:2025-060
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關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《民事裁定書》
暨訴訟事項進展的深圳市兆司關事裁訟事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(nèi)容的真實、準確和完整,新能限公項進沒有虛假記載、源股于收院民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。到最定書
特別提示:
1、高人公告案件所處的民法訴訟階段: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最高人民法院”)駁回浙江千虹實業(yè)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。
2、暨訴相關當事人地位:
再審申請人:浙江千虹實業(yè)有限公司(一審原告,深圳市兆司關事裁訟事二審上訴人)(以下簡稱“浙江千虹”);
再審被申請人: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一審被告一,新能限公項進二審上訴人)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、源股于收院民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(一審被告二,到最定書二審上訴人)(以下簡稱“深圳永晟”或“標的高人公告公司”)。
3、民法涉及金額:
浙江千虹請求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(2024)浙民終1021號《民事判決書》和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(2024)浙09民初4號《民事判決書》;并請求法院改判支持浙江千虹一審中提出的暨訴訴訟請求(即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違約金、賠償損失共計人民幣167,深圳市兆司關事裁訟事333,788元)。
4、對上市公司損益產(chǎn)生的影響:該案件一審、二審程序均已全部終結,公司已依照生效判決履行所有義務。最高人民法院現(xiàn)已駁回浙江千虹的再審申請。因此,本次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及期后利潤產(chǎn)生不利影響。
一、本次案件的基本情況
2023年3月,公司、深圳永晟與浙江千虹簽署了《增資擴股協(xié)議》,各方約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對深圳永晟進行增資,其中公司增資25,000萬元認購標的公司22,313.2001萬元新增注冊資本,對應21.5554%的股權;浙江千虹增資35,000萬元認購標的公司31,238.4801萬元新增注冊資本,對應30.1776%的股權?!对鲑Y擴股協(xié)議》同時設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靜期,浙江千虹在冷靜期內(nèi)有權要求公司無條件回購其對標的公司的增資。隨后浙江千虹向公司發(fā)函要求公司履行回購義務。經(jīng)綜合研判及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,公司向浙江千虹回購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權,并已于2023年5月24日前支付了全部回購款共計人民幣35,421萬元,該回購事項已全部按期完成,具體詳見公司分別于2023年3月8日、5月20日披露的《關于全資子公司深圳永晟增資擴股公司放棄部分優(yōu)先認購權暨對外擔保的公告》(公告編號:2023-007)、《關于深圳永晟增資擴股事項履行回購義務的公告》(公告編號:2023-033)。該回購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不存在任何欺詐、脅迫的情形。
一審情況:2024年2月28日,公司與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舟山中院”)發(fā)來的(2024)浙09民初4號案件材料(包括《應訴通知書》《民事起訴狀》等)。浙江千虹主張公司與深圳永晟在前述增資、回購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,導致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(xiàn),故請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違約金、賠償其損失共計人民幣167,333,788元。具體內(nèi)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披露的《關于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》(公告編號:2024-020)。
2024年8月1日,公司收到舟山中院出具的(2024)浙09民初4號《民事判決書》,判決如下:
1、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(nèi)向原告浙江千虹實業(yè)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,000,000元。
2、被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(nèi)向原告浙江千虹實業(yè)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,210,000元。
3、駁回原告浙江千虹實業(yè)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具體詳見公司于2024年8月5日披露的《關于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》(公告編號:2024-074)。
二審情況:公司、深圳永晟、浙江千虹對一審判決不服,均提起了上訴,該案件經(jīng)過二審審理,公司與深圳永晟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(2024)浙民終1021號《民事判決書》,判決結果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具體詳見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披露的《關于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》(公告編號:2024-099)。
公司、深圳永晟已按照判決支付浙江千虹違約金,本案已結案。
再審申請審查階段:浙江千虹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(2024)浙民終1021號終審判決,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。2025年7月24日,最高人民法院已向公司送達《再審申請書》及相關材料。
浙江千虹的再審請求如下:
1、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(2024)浙民終1021號民事判決書和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(2024)浙09民初4號民事判決書;
2、依法改判支持申請人一審訴訟請求。
具體詳見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披露的《關于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》(公告編號:2025-037)。
二、案件最新進展情況
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(2025)最高法民申3205號《民事裁定書》,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:千虹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五項規(guī)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〉的解釋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駁回浙江千虹實業(yè)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。
三、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
截至本公告披露日,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、仲裁事項。
四、對公司的影響及其他說明
公司、深圳永晟已于2024年12月6日全部履行本案所有生效判決義務。案件履行完畢后,浙江千虹因對生效民事判決不服,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,最高人民法院現(xiàn)已駁回浙江千虹的再審申請。因此,本次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及期后利潤產(chǎn)生不利影響。
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《上海證券報》《中國證券報》《證券時報》《證券日報》和巨潮資訊網(wǎng)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,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。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。
五、備查文件
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(2025)最高法民申3205號《民事裁定書》。
特此公告。
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
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
(責任編輯:熱點)